一般须知

申办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按公证人员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及有关公证法律文书,并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可以可委托他人前来申办,但应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及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员可以要求补充。

当事人申办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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