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将相关执行案款提存至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已将案号(2022)鲁0611执恢141号案件执行案款人民币5136元于2026年3月24日提存至我处,请受领人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办理提存款领取事项。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5-6248345、62789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