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某因病去世,其社保卡个人账户未激活,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无法打入本人账户,社保中心将上述款项划入其单位对公账户。因丧葬费、抚恤金数额较大,王某所在单位在发放上述款项时存在顾虑,担心引发纠纷,便告知王某丈夫李某需要办理公证才能领取。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对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领取方式进行了详细告知。
厘清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的非遗产属性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丧葬费是指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 所以,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死后对于其遗属的一种补偿。法律尚未明确该财产应归属于谁,根据通常做法,由死者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领取。在司法实践中,领取人范围一般为死者的继承人范畴,由死者的继承人进行协商分配。 丧葬费、抚恤金领取的公证适用形式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第五条的规定,已故存款人账户汇入丧葬费、抚恤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18号文关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简化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5万元的账户限额。根据银保监办发〔2021〕18号文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下材料,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取已故人账户内的丧葬费、抚恤金:(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 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通常情况下,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需要办理公证,由死者遗属按照款项发放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如果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公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公证形式。 如果死者家属不能到场或在异地不便到场的,可以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如果死者家属没有领受意愿,同意由其他近亲属领取,则可以通过发表声明的形式,同意他人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如果死者近亲属之间存在分配款项和预防纠纷的意愿,可以采取丧葬费、抚恤金协议书公证进行分配。 公证意义与启示 本案中,公证员考虑到死者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且丧葬费、抚恤金数额较大,根据李某的家庭情况,为李某家办理了丧葬费、抚恤金协议书公证,从而避免家庭矛盾升级,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通过厘清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的性质,引导公众正确认知权利义务,也起到了法律宣导的作用。 另外,根据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