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
2021-07-17 10:18:08

案情介绍

大苏、小苏系姐弟。小苏于2016年9月4日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小苏死后全部财产由姐姐大苏继承。该遗嘱由小苏口述、大苏的丈夫大刘协助录入电脑并打印,小苏签字并注明日期,且次日由照顾小苏的两位护工签名。2021年1月30日小苏去世。2021年3月5日,大苏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小苏的全部遗产,理由为该遗嘱是小苏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苏的其他继承人则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小苏的遗产进行处理。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予以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小苏的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现小苏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就该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该遗嘱效力进行审查。因小苏的遗嘱打印人大刘与继承人大苏有利害关系,系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故小苏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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