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顾
被继承人老张与妻子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张某。张某于2012年去世,李刚是张某与丈夫所生独子。今年年初,老张与妻子也先后去世,两位老人生前留有两处房产。那么,作为外孙的李刚能否主张继承老张夫妇的遗产呢?
法 条 指 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 例 解 析
一般来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代位继承主要是基于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考虑,保护家庭财产的内部流转,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民间存在孙子、孙女,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继承的传统,尽量避免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收归国家的情况,也可以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建立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
第二,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而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仅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参与代位继承。前面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三,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四,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李刚的母亲先于被继承人老张夫妇去世,李刚作为张某的独子、老张夫妇的外孙,属于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