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拥有财产数额较大、财产种类繁多。由于经营的盈亏波动,其同时也有一定数额的债权与债务。为了能更好地处理自己的身后事,避免子女之间争夺遗产,王某决定事先订立一份遗嘱,并指定某律师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在其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执行。
数年后,王某去世,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某律师成为遗产管理人,依法清理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了遗产情况,处理了王某的债权债务,最后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王某的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均予以了认可,亦无产生其他纠纷。
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多,财产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情况下,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控制权与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交织的情形。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确立并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以及职责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在实践中厘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利于继承人、债权人等监督遗产管理人充分履职。
法 条 指 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