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案例情况:
独居老人叶某去世,遗留下一笔存款。叶某一生未婚,没有任何子女,父母也早已过世了。叶某共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已先于叶某去世,现健在的只剩下妹妹叶女士。据叶女士自述,叶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叶女士不清楚她作为姐妹是否可以继承兄弟的遗产,也不清楚是否要征得侄子侄女们的同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实施后,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民法典实施前,只有叶女士有权继承叶某的遗产。但现在叶某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才去世的话,那么,先于其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中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使得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继承权成为现实。那如果假设一种情况,叶某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其兄弟姐妹均先于叶某去世,那其遗产无人继承可能会归为国有或集体所有,这更进一步解决了未婚无子女的群体死亡时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为公民的财产传承更添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