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继承公证中的遗产及权属认定问题
2016-02-04 15:49:52

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梁静静

[案情] 

李先生所在单位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李先生于二〇一四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合同中壹拾万元身故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现李先生的妻子和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到我处要求办理人身保险金继承公证。

[办证思路]

在办理这一例人身保险金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着重对其中几点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认定: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人身保险金如作为遗产,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就以上几个问题,笔者阐述一下自身的观点: 

一、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这是继承公证中首先要明确的遗产范围问题。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提到:“……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相关法规,我们可以看出,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主要看其在保险合同中有无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处理,并且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或赔偿,继承人在继承此遗产后还需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这也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已婚状态的,作为遗产的人身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继承公证中要明确的遗产权属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后得到的保险金具有补偿和赔付的性质,而不是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人身保险是专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身的债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中虽然都并未提到具有商业保险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但均可看出对于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后取得的保险金、医疗费等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 

根据以上相关法规,我们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金,其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被保险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办证过程]

在厘清了遗产范围和遗产权属后,公证员严格按照继承程序为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办理了人身保险金继承公证,壹拾万元人身保险金作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全部由其儿子一人继承,继承人持此公证书赴济南顺利地办理了保险理赔及保险金的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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