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曾用名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应包括户口档案中关于曾用名是否有记载);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