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未婚男女(或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一)申办该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夫妻须提交结婚证;
3、财产约定协议书;
4、有关财产的清单、产权证明、产权来源、负担及负债情况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按揭贷款合同;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编号、住址等基本情况;
2、对已存在之财产进行约定的,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及债务承担等;
3、对将来取得之财产进行约定的,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来源、分配的原则和方法等。
(三)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约定的财产一般为不动产和价值较大的动产、股权、有价证券;
2、双方不得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生效。
5、约定具有相对性,一般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以约定逃避债务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约定无效。
6、当事人可以不提交财产约定协议书,而要求公证员按双方的意思进行代书。